事关工伤康复报销,湖北出台新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印发
《湖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简称《办法》)
主要包括总则
工伤康复性治疗确认
工伤康复待遇
工伤康复服务机构管理和附则等
五个方面共三十二条内容
以下为《办法》关注度高的内容要点

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纳入工伤康复保障范围
1.停工留薪期内(不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尚未就伤残等级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就诊的工伤康复服务机构确认,进行早期康复治疗介入的;
2.工伤职工早期介入康复治疗期满,但停工留薪期尚未结束,或者停工留薪期满(不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具有恢复潜力和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3.工伤职工具有其他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进行工伤康复性治疗情形的。
需要提交这些资料
工伤职工或康复服务机构提出工伤康复治疗确认申请的,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停工留薪期证明材料及工伤职工身份证明材料;
2.有效的诊断证明、符合规定的完整病历资料(已进行过康复治疗的,还需提交康复方案和病历资料);
3.工伤康复服务机构出具的工伤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治疗项目、时间、预期效果和治疗费用等;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的,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工伤职工身份证明材料;
2.有效的诊断证明、符合规定的完整病历资料。
工伤康复待遇
工伤职工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工伤康复:
1.医疗康复。为提高工伤职工康复效果,通过工伤职工临床治疗的早期介入康复治疗和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的康复治疗,改善和提高工伤职工的身体功能和生活能力。住院康复时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门诊康复时间累计不超过180日。
2.职业康复。工伤职工有就业意愿,需要进行职业康复的,按照国家职业康复规范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职业康复。职业康复时限一般为60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累计最长不超过180日。
工伤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住院康复治疗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经办机构批准到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外地区康复治疗、配置辅助器具发生省规定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