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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消委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多个市州跟进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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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月14日,湖北消费者委员会公布2021年15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当日,湖北襄阳、宜昌、十堰、荆州、荆门、仙桃、潜江等市州陆续跟进,也公布了一批当地典型案例。从目前公布的案例看,网购、教育培训、汽车、美容、家装、农资销售等是消费者投诉的多发区。

原标题:湖北省消委公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多个市州跟进公布典型案例

3月14日,湖北消费者委员会公布2021年15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当日,湖北襄阳、宜昌、十堰、荆州、荆门、仙桃、潜江等市州陆续跟进,也公布了一批当地典型案例。从目前公布的案例看,网购、教育培训、汽车、美容、家装、农资销售等是消费者投诉的多发区。

湖北消费者委员会公布15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网购苹果手机质量案

2021年8月16日,鄂州消费者许女士投诉,称其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价值8398元的苹果手机,多次尝试均无法开机,随后向电商平台反馈申请退货,该商电平台和网店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接退货退款。鄂州市消委接诉后,调查得知消费者手机无法开机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电商平台和网店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对不符合质量的商品,消费者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经营者退款。经调解,电商平台和网店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款,后经消委工作人员核实,退款已经到账,消费者许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二:美容服务消费纠纷退款案

2021年7月18日,恩施消费者吴某投诉,称其妻在恩施巴东某美容院接受洗面服务,商家利用夸大宣传、诱导、欺骗的手段误导妻子消费8万元。消费者其妻近期参加一次免费体验洗面后,商家要收取1万多的药水套盒钱,不给就不让走,双方产生纠纷。巴东消委信陵镇分会接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并核实相关情况,消费者其妻子自2018年9月至2020年7月在该美容院消费共计76410.00元,其中经营者销售给吴某妻子的“若翔”牌美肌臻颜亮亮套化妆品套盒(广州广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时尚星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没有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在取得大量证据后,组织被诉双方进行了调解,促成经营者一次性退还消费者尚未使用的产品及费用3.5万元。对经营者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了没收未经备案的“若翔”牌美肌臻颜亮亮套化妆品套盒6盒,并处行政罚款2万元。消费者对投诉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表示感谢,赠送了“消费维权 全心为民”锦旗一面。

案例三:更改二手车里程表退车案

2021年9月3日,恩施消费者向女士投诉,称其花费15.4万元在松树坪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二手车,购买时里程表上显示为9万多公里,购买后,消费者又通过4S店查询发现维修记录已更改,2020年6月行驶里程就已经达到23万公里,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要求退款退车遭拒。恩施市六角亭消委分会接诉后,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并锁定了相关的证据。经反复协商和沟通,促成车商最终同意全部退返购车人的车款154000元。

案例四: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引发群诉案

2021年3月10日,红安县消委接到众多消费者群体投诉,称某生活馆在向老年人销售保健食品,骗取老年人的钱财。红安县消委接诉后,立即向红安县市场监管局汇报,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调查。经查,该生活馆于2020年10月1日起,以散发宣传彩页、产品体验、赠送产品、播放视频、举办讲座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保健食品”。以低价购进益生菌固体饮料和细胞e动力饮品浓浆等高价销售给老年人。该生活馆在销售上述产品过程中,以举办讲座的方式“讲解产品的功能、功效,提高免疫的内容”,宣传上述食品“内服”可以治疗“过敏性鼻炎”“百日咳”“动脉粥样硬化”“胃溃疡”等疾病,“外用”可以治疗“青春痘”“湿疹”“冻伤”等。消委工作人员固定相关证据后,联合相关部门积极约谈经营者,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经多次调解,最终促成经营者为65位老人退还保健品费用9.65万元。 

案例五:超市受伤医药赔偿案

2021年7月27日,荆门消费者罗女士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购物当天,由于人多拥挤,被挤压致肋骨断裂,因赔偿费用无法与商家达成一致意见,投诉至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经调查,2021年3月29日,荆门某超市举办开业酬宾活动,超市门外大约2000人排队,门外缺少安保工作人员维持秩序。9时许,工作人员从里面将大门打开一半,瞬间罗女士被人流挤到门上无法动弹,脱身后感觉身体疼痛,在向超市工作人员寻求帮助未果后,自己前往医院诊治。经检查,罗女士肋骨断裂,住院29天,经过司法鉴定判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罗女士认为超市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未果。超市回应已投保,按照保险公司认可的50%赔偿。经过荆门消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促成超市按照定损金额的70%进行赔偿,为消费者补偿医药费等费用66870.3元。

案例六:快递丢失赔偿案

2021年11月15日,荆州市消费者郭女士投诉,称其通过某网购平台花费801元购买了一条女式长裤。收到商品后,发现大小不合适,向商家提出退货申请,并缴纳8元退货运费,由快递公司承运发回上海淘宝商家,二十天后,商家回复未收到换款商品,消费者通过快递官网查询11月4日至11月14日期间的快递信息显示,快件经荆州发出后,在荆门和武汉两地折返4次,并未寄往上海。11月14日后就再也未更新快递信息,消费者质疑物品是否丢失,2次拨打快递公司服务热线,都未给予正面回应。于是向荆州市消委投诉请求帮助维权。荆州消委经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问题属实,因涉及省内其他地市,荆州市消委工作人员通过市邮政局联系该快递公司荆州区域负责人,通报消费者诉求,要求该快递公司尽快答复消费者诉求。11月29日,该快递公司售后专员专门致电郭女士表示歉意,并为郭女士办理退款手续,退还商品等值价款和运费共计809元。 

案例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解案

2021年8月3日,潜江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其与武汉某装修公司签定了13万余元的装修合同,于2021年4月1日开工,期间因装修事宜与装修公司发生分歧,多次沟通未果、发生矛盾,消费者要求终止装修合同未果。潜江市消委工作人员接诉后,一方面积极与武汉市汉阳区消协联系,协同调查处理,另一方面主动联系该装修公司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进行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经多次调解促成被诉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退还剩余装修款2.7万元,不再追究其他责任。被诉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八:绿松石质量瑕疵退货案

2021年4月30日,十堰消费者荣先生投诉,称其通过某平台花费1万元在张湾区某珠宝行购买绿松石手串一副,收到绿松石后发现有瑕疵。经沟通协商后又寄回商家处理,反复几次均未处理好,请求消委帮助解决。十堰市消委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处理工作。经查,消费者荣先生于2020年11月26日在某平台珠宝行购买绿松石手串一副情况属实,佩戴几天后,消费者发现该商品与提交订单时的样品出入较大,便主动与卖家协商解决,荣先生分别于2020年12月13日、2021年2月4日、4月1日分三次退回商品,要求商家进行维修处理,且瑕疵纹络依然显现。经进一步调查了解,该绿松石手串在维修前已出现色差,影响商家二次销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组织被诉双方多次协商调解,最终促成商家同意退款退货,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九:黄金首饰“一口价”欺骗案

2021年9月18日,天门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在某金店花费13846元购买了一个黄金手镯,导购员按单价400元、重量30克“一口价”的方式进行结算,最后以1.5万元的优惠价格卖给消费者,而消费者拿到的手镯实际重量只有十几克,消费者发现上当受骗了,遂投诉维权。天门市消委经调查,商家采取“一口价”销售黄金手镯的方式,消费者并不知情,于是向商家要求按重量、价格换成相同价值的黄金首饰时,商家称导购员已辞职,不清楚此事,拒绝消费者换货的诉求。天门市消委在了解相关情况后,积极向商家反映消费者诉求,并向商家宣传相关法律政策,此经营方式涉嫌违法,经过沟通交流,使商家主动认识到错误,并承诺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全额退还相关费用,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十:开发商违约全额退还房款案

2021年9月10日,嘉鱼县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其花费60多万元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注明交房日期为2020年12月,一直到2021年为止还没有交房,经过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后,同意退房退款,2021年8月已在房管局办理完了退房退款等备案手续,但是开发商迟迟不退还购房款,经过一个多月多次催促,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退款。按照约定备案30日之内的退款时限,开发商已严重逾期违约,现在要求开发商尽快退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嘉鱼县消委接诉后,工作人员与开发商取得联系,并对消费者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基本属实,在消费者办理完所有的撤销所购房屋备案后,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及时退还购房款,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多次与开发商协商,于2021年9月最终促成开发商全额退还了购房款。

案例十一:装修停工退还材料费案

2021年11月4日,枣阳市消费者胡先生投诉,称其花费72800元与某装饰设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双方商定将其房屋装成样板间向公众展示一段时间,2021年7月交房。胡先生分两次缴纳装修款65400元,剩下尾款按合同规定待交房验收合格后付清。2021年7月2日查看新房时,发现新房收尾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于是又与装饰公司协商,约定于10月31日交房,可是到了10月31日仍然处于停工状态,经多次协商,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无奈之下胡先生投诉到市消委会。枣阳市消委接诉后,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调查了解。经查,该装修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处于半停业状态,经过与经营者积极协商沟通,耐心宣讲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积极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退还材料费和人工费1.4万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十二:家装消费变代理案

2021年9月17日,浙江宁波市消费者鲍女士和吴女士投诉,称在宁波电视台看到厂址位于汉川某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布的一则宣传广告,自称该厂家生产的家装整体橱柜、房间衣柜、木门、地板,质优价廉,装修简单。于是到该厂家考察,厂家营销人员热情介绍产品及低价诱导后,建议鲍女士可以按代理价购买家居装饰材料。考虑到来厂家考察前,身边几位朋友也要装修和委托,鲍女士和吴女士决定以团购价购货并支付定金8000元,但厂家营销员称要以代理价购货必须签订代理销售合同,间隔一个月,鲍女士和吴女士将28万元的货款全部付清。厂家发过一次货后,鲍女士催要厂家再次发货时,该厂家说以前打款28.8万元只是代理费,要进货必须再打款,这样既可按代理价抵扣货款也能得到厂家赠送的产品,还可销售返利。这时鲍和吴俩女士才知道原来签订的家装合同变成了销售代理合同。随后双方争议不断,鲍和吴俩女士决定解除代理合同协议,多次与厂家协商无果,直到该厂家停业仍未解决,于2021年9月13日向宁波市消保委投诉,随之宁波市消保委以公函的形式向湖北省消委会寻求协查帮助,汉川市消委接诉后,立即找到该厂家善后办事处,经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多次协商,双方同意终止原合同,由厂家一次性退还鲍和吴俩女士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余款8.8万元。

案例十三:农业养殖纠纷案

2021年8月6日,安徽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别人介绍宣传养殖青蛙可以致富,就联系湖北某生态养殖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蝌蚪苗。2020年10月28日,王先生向该公司付款9万元,签订了购买320万尾蝌蚪苗的合同。在放苗时,该公司没有发够蝌蚪苗,导致王先生的16亩青蛙养殖基地没有布满,经多次协商未果后,王先生又花费4万元从别处购买了200万尾苗,要求该公司赔偿蝌蚪苗款、运费、租田补偿款等共计59220元。应城市消委接诉后,当即派人到该生态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现场处理。经调查,该公司做活动按9亩苗赠送7亩苗的蝌蚪苗配送,包括提供青蛙饲料,免费提供围网、天网、食台网。因发放的蝌蚪苗已无法计数,经几次协商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原来合同,由该公司一次性赔偿王先生1.8万元。双方都比较满意。

案例十四:教培机构关门群诉案

2021年1月,伍家岗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消委组织陆续接到104件关于宜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群诉,称该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关门停业,无法履行教育培训服务,引发了100多人的群体投诉,涉及退费金额45万元。接诉后,伍家岗消委迅速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了解,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主要从事儿童绘画课程培训经营,共有学员173人,其中102名学员家长提出了退费诉求。由于该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对外以整顿为由关门闭店。由于迟迟无法恢复正常上课,且没有向家长给出解决方案,遂引发了大量集中投诉,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在辖区政法部门的领导下,区市场监管部门、消委、社区组成了工作专班,对该公司所有学员名册及退费金额进行了清理登记。工作专班组织该公司法人与家长代表进行了三轮协商,通过反复沟通协商,最终确定了由第三方机构整体接收学员,并继续提供培训服务的方案。截止2021年1月底,最终促成94名家长接受了换课服务,最大限度的化解了群体纠纷。

案例十五:奔驰汽车质量案

2021年5月15日,武汉消费者刘先生在武汉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花费34万元购买奔驰C260L一辆,使用不到2个月发动机无法起动,经过经销商车辆检测,确定为车载软件问题。但该车升级相关软件后,同一问题又多次发生,通过多次修理,经销商给出最终解决方案为只能继续升级软件。消费者刘先生对该经销商售后维修方案不认可,认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要求经销商换车或退车遭拒。辖区消协分会受理投诉后,立即与消费者刘先生和该经销商进行联系,开展调查核实,经调查,消费者刘先生投诉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过调解,最终促成被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襄阳市公布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网络教培机构违约退款案

2021年10月9日,张女士通过网络购买了两年的在线学习课程。EF英孚教育培训机构要求先行支付3000元,后续学费每月分期支付。张女士按照机构邮件合同要求操作,实际分三笔完成了全额支付共计22999元。其中一笔16999元是花呗分期免息,与之前跟该教育机构表示的每月支付信息相悖。该邮件合同中明示“平台承诺自成功全额付款之日起的14天内无条件退款”。张女士当即要求取消全部课程,全额退还学费22999元。教育机构在电话中同意退款,但是平台迟迟不予通过退款流程审核。

襄阳消委工作人员接诉后,发现该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及经营地址均在武汉市武昌区,现场指导消费者用手机在“湖北315消费投诉和解平台”APP上进行投诉,同时积极联系省消委寻求帮助。10月28日,该教育机构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全额退还张女士所交费用22999元。

案例二:网购理赔诈骗被及时制止案

2021年5月28日,消费者冯某前往农业银行宜城环城支行柜台咨询,称账户上有1万元,但接过一通电话后余额就显示为零了。经查询发现,冯某账户上的10036元在当天10:10分转为定期,而冯某本人并未操作过活期转定期。农行工作人员查看通知短信,发现手机上有一个腾讯QQ的理赔消息提示。冯某称前几天给孩子网购衣服,支付宝客服打电话过来说有问题需要做理赔。农行工作人员点开理赔消息发现冯某已经扫码输入银行卡信息,意识到这可能是一起电信诈骗。但冯某执意认为该理赔电话是正常的,与存款变动没有关系。

银行工作人员当场以冯某名义打QQ电话给“理赔客服”,揭穿了骗局,并帮助冯某将账户资金转出,修改银行卡密码,及时制止了一起网络电信诈骗。

案例三:家庭装修消费纠纷案

2021年11月4日,消费者胡先生投诉称,2020年9月25日与湖北九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金额为72800元的装修合同,约定将其房屋装成样板间,2021年7月交房。2020年9月、11月,胡先生分别支付了两笔装修款65400元,约定尾款待交房验收合格后付清。同年9月底,胡先生患病,一直往返武汉治疗。2021年7月2日胡先生查看新房装修情况,发现收尾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经多次交涉,该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

枣阳市消委接诉后立即开展调查,得知该装修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处于半停业状态。经耐心讲解法律法规,经营者自愿退还材料费和人工费共计14000元,后续由消费者自行装修。

案例四:订制内衣虚假宣传价格虚高案

2021年2月5日,南漳县消委接到刘女士投诉,称其在城关镇“王中华骨健康馆”花18000元订购了一套简美曲线私人定制内衣,同时在健康馆做了二十次的身体调理。内衣穿着后没有商家所宣称的效果,反而感觉身体不适,要求退货遭拒。

经南漳县消委调解,健康馆负责人当即向刘女士表示了歉意,并全额退还了18000元的购衣款。

案例五:热水器漏水造成损失赔偿案

2021年3月4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2020年11月在枣阳市京城商场购买了一台4500元的家万红牌燃气热水器。因天然气尚未开通,热水器安装好后未曾使用。2021年2月底,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燃气热水器突然出现漏水现象,导致家中木地板被水浸泡损坏。商家并未派员实地了解情况,断言是张先生使用不当导致的热水器损坏,表示不予维修赔偿。

枣阳市消委接诉后,立即会同专卖店负责人前往张先生家中进行调查,确认了张先生家中没有开通天然气,不存在使用热水器的情况;热水器外观也没有人为破坏的痕迹,确定热水器漏水是因产品质量引起。经多次调解,专卖店为张先生更换了一台新的热水器,对造成财产损失补偿了3000元。

案例六:美容会所预付卡跑路群体投诉案

2020 年 5 月,襄州区消保委相继收到15户消费者,关于“唯彩靓肤”会所“收取预付款未提供完服务关门跑路”的群体投诉,损失总额高达50 万元。接到投诉后,襄州区消保委高度重视,多次联系经营者孙某、岳某等人,当事人均以装修、放假、转让等各种理由,故意回避解决消费者投诉。

为了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襄州区消保委于 2020 年 6 月组织消费者代表进行了集体诉讼。2021 年 12 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其关门跑路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七:汽车全损及施救费用财险理赔纠纷案

2020年5月18日,保康县消委接到黄女士投诉。其亲属在2020年4月9日驾驶汽车坠入河中,3天后车辆被打捞上岸发现已严重受损。黄女士第一时间向永安财险保康分公司报备理赔,但19000元的打捞费理赔事项始终未能完全达成一致。

保康县消委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查明财险公司尚未理赔的原因:一是该案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尚未完全认定;二是打捞费太高,投诉方没有提供打捞公司的收费凭证;三是打捞费超出正常事故理赔金额。保康消委会一方面到交警队调查核实事故原因;另一方面联系打捞公司核实收费依据,要求打捞公司出具合法的收费凭据。经多次调解,双方就赔付协议达成一致意见:1。车辆按全损处理,承保72588.8元,双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完成赔付;2。第三人保险两人,每人赔付1万元;3。打捞费19000元、施救费7600元给予全额赔付。

案例八:不合格建材消费纠纷案

2021年6月3日梁先生在南漳县城关镇兴发不锈钢门市部刘某处购买了不锈钢天沟,口头约定的标准是1毫米厚度,总长度90米,总价5900元。取货后,梁先生发现其中20根不锈钢天沟厚度为0.97毫米,10根不锈钢天沟的厚度仅为0.83毫米。多次与经营者交涉无果。

南漳县消委会长坪分会接诉后,委托襄阳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门店销售的同一批不锈钢钢材进行检测,检验报告显示该批不锈钢钢材为不合格产品。据此报告,销售商刘某赔偿梁先生5000元。

案例九:旅游购物消费纠纷案

2021年1月5日,武汉肖女士一行50多人到南漳旅游,在导购的介绍下肖女士花4000元购买了东漳丝绸公司的8件“真丝”商品,回家后查看说明书发现所购商品并非真丝产品。

南漳县消委接诉后调查得知,肖女士当时看中的真丝样品仅有一件,推销员就向肖女士推荐了另一款商品,并口头告知肖女士此款不是真丝产品,当时购物人员较多,环境嘈杂,可能肖女士没有听清楚。为维护南漳旅游形象,东漳丝绸公司及时将4000元货款转账退给了肖女士。肖女士表示满意。

案例十:寄递快件损毁赔偿纠纷案

2021年4月13日,市民王先生向市邮政管理局申诉,声称不久前在本地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多功能烤箱,并通过商场委托谷城德邦快递公司邮寄至上海,保价1万元。收件人在验收货物时发现烤箱面板破损,于是立即将此情况告知了市民王先生。王先生遂通过商场要求快递公司按保价金额赔偿1万元,但快递公司只同意赔付烤箱面板维修费用1000元。

接到申诉后,市邮政管理局快速展开调查:1。烤箱全新未使用,若仅维修面板将影响烤箱二次销售和使用体验;2。商场是该公司的协议客户,可以按照协议执行优惠条款给予赔付。经多次调解,快递公司最终以8000余元进行了赔付,一起快递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宜昌市公布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培训机构关门退费难 联合执法追讨助维权

2021年7月,国家“双减”政策出台,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受到冲击。9月底,宜昌一培训学校的部分家长、员工在与学校负责人多次协商退费未果后,到市政府反映相关情况,希望政府出面协调,要求学校退还未消课的培训费,并支付员工工资,总金额约300万元。

西陵区政府成立了工作专班并多次召开协调会,国庆节期间也多次与学校法定代表人王某电话沟通,劝其到宜昌处理退费事宜。尽管培训机构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人王某亦负有连带责任。10月8日,王某到宜昌面见家长,专班工作人员进驻学校协调处理退费事件。经过近20天的沟通协调,王某与家长签订了退费协议。协议约定分四期退还剩余学费,具体方案是为2021年10月10日退还20%、2021年12月10日退还20%、2022年2月10日退还30%、2022年4月10日退还30%。协议签订后,第一笔退款金额约60余万元已于“十一”期间全部退还到位。目前西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对涉该培训学校退费案件已立案,部分家长将借助司法诉讼途径继续追讨,力求消费损失降到最低。

案例二:贪一时之利助违法犯罪 天网恢恢终被法律惩罚

2020年9月28日,点军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点军区公安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自然人李某在其家中生产侵犯“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稻花香活力型”白酒。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点军区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12日对其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证,罗某及曾某(由公安机关另案处理)于2019年10月起借用李某家中场地灌制假冒“稻花香活力型”白酒。期间,罗某邀请李某为其灌制假冒“稻花香活力型”白酒110件,并支付劳动报酬2500元。2020年7月2日,点军区公安分局民警对李某住所依法实施了搜查,现场发现有原料酒、工具、包装物、商标标识若干,以及已装箱“稻花香活力型”白酒2件。经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2件白酒鉴定,认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侵犯“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2021年2月26日,罗某与曾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入刑。李某帮助他人实施侵犯“稻花香”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

2021年7月2日,点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李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买房约定不明引发争议 法院判商家违约应担责

2017年11月16日,周某到宜昌市某房地产公司的售楼部欲购买该公司开发的花园洋房。销售人员向周某展示了花园洋房Y3号楼的户型鉴赏图等宣传资料,鉴赏图载明该户型附赠地下一层138㎡面积。周某后选择了该楼盘的Y6号楼同样户型的花园洋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未对赠送的地下一层建筑面积进行约定。2020年周某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发现房屋地下一层的建筑面积为88㎡,即提出异议。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与周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虽然未将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作为买卖标的物,但综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地下一层的建筑面积实际包含在房屋总价款中,开发商将Y3号楼的户型鉴赏图等宣传资料放置于售楼部向公众展示,却不向消费者提供或者告知Y3号楼户型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与Y6号楼户型地下一层建筑面积有显著区别这一重要商品信息,应当认定开发商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该房地产公司向周某支付违约金65000元。

案例四:无证开展口腔诊疗服务 卫健执法维护消费安全

2021年3月23日,患者肖某向宜昌市卫生健康委投诉称,为其接诊的宜昌某整形美容医院口腔科医生无相应执业资质。市卫健委于4月7日立案后,又分别接到患者张某、黄某对该院相同问题的投诉。

经并案调查核实,该医院自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医学院校毕业生赵某单独在口腔科坐诊,为张某、肖某及黄某3名患者开展口腔正畸、制作全口义齿等口腔诊疗活动,赵某离职后致三人后续治疗无法延续而引发投诉。其中,赵某在为黄某行牙齿矫正治疗过程中,于2020年5月、6月、11月分6次共拔牙8颗,经宜昌市口腔质控中心专家评估该患者二次正畸治疗医疗风险巨大。最终,由于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口腔诊疗活动、未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未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等行为分别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卫健委依法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3.3万元,吊销口腔科科目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贵重物品快递途中受损 邮政依法维权挽回损失

2021年3月24日,苏先生收到了从上海寄来的一批茅台酒,发现有4件破损。联系承运的快递公司后,双方一直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遂投诉到市邮政管理局。

接到苏先生诉求后,市邮政管理局立即联系了被诉企业,经核实,该快递件为某快递承运,由上海市发往宜昌市,内件为16单白酒,每单1箱6瓶,保价20000元,运费39元,16单合计保价32万,运费合计624元。苏先生收件时确认有3单出现损坏,其中损毁4瓶,14瓶外盒湿损但酒瓶未破损或泄漏,其余13单外包装箱封口贴断裂,内件并未出现破损情况。据了解,该茅台酒为2600元/瓶,运单商品实际总价值低于保价金额。经市邮政管理局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按照以实际损失理赔的原则,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损毁4瓶合计理赔10400元,14瓶外盒受损合计理赔5600元,其余13单外包装箱封口贴裂开合计理赔1400元,以上共计理赔17400元+500元优惠券。后经市邮政管理局电话回访,苏先生表示已收到赔付款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案例六:销售涉假杀虫气雾剂 农业执法处置保安全

2021年5月12日,宜昌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城区卫生农药专项检查时发现江南某超市销售的榄菊牌杀虫气雾剂,其产品标注的农药登记证为临时登记证号且已过期未续延,涉嫌经营假农药。

该超市于2021年4月5日购进上述产品140瓶,案发时已销售24瓶,销售金额共计454.6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该超市销售农药登记证过期的卫生农药,属于经营假农药行为。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54.6元,没收违法农药116瓶,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七:银行卡遗失遭盗刷 人行协助挽回损失

2021年6月11日,李先生在某银行办理的借记卡遗失并被他人拾得,拾捡者通过银联卡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在某商户POS机上多次刷卡消费,刷卡金额共3000元。李先生收到该银行的交易提示短信后,才发现其银行卡遗失并被盗刷,随即前往该银行网点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和盗刷赔付申诉,并投诉至人民银行宜昌中心支行。

该银行接到人民银行转办投诉后,及时与中国银联及上级行业务管理部门联系,积极协助李先生收集资料并开展赔付申诉工作,中国银联将被盗刷的3000元赔付给了李先生,李先生表示满意。此案发生后,该银行强化了开卡时对小额免密支付功能开通情况的特别提醒,并可根据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对小额免密支付限额进行最小化处理(最低限额可为1元)。

案例八:因疫情防控引发合同纠纷 文旅部门调处为游客维权

2021 年 7 月上旬,王女士在旅行社报名参加 8月 2 日出发的“宜昌-拉萨”旅游行程,团费共计 4400 元。7 月 31日,王女士以政府部门发布了暂缓出省旅游的通知为由,提出取消行程并全额退还已交纳的费用,旅行社却主张费用已经发生而拒绝退费,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遂投诉至市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诉后,对案情进行了调查核实。自 7 月 30 日以后,市疾控部门对外发布紧急提示:呼吁市民非必须不出境,暂缓出省旅游。8 月 2 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关于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旅游企业暂缓组织游客出省旅游。经调解,旅行社同意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并主动提出承担部分实际损失,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案例九:消费者无法提车引发纠纷 二审判决商家违约退车款

ZT汽车公司系一家从事汽车销售、租赁、装饰等经营项目的公司,住所地位于宜昌市宜洋汽车后市场。YX汽车公司系从事汽车分期付款业务的企业,与ZT汽车公司存在业务合作关系。陈某租赁ZT汽车公司的部分办公室用于代购车辆等经营活动,其在经营过程中并未向前来购车的不特定客户表明其与ZT汽车公司的关系。2017年10月11日,消费者李女士经朋友介绍到ZT汽车公司购买“凯迪拉克XT5四驱技术型”汽车一辆,并与ZT汽车公司签订《汽车代购合同》一份。李女士依约向ZT汽车公司交纳定金,ZT汽车公司于10月19日出具收据一份。同年12月25日,李女士通过YX汽车公司在杭州银行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几经周转,贷款发放方将购车款转给了YX汽车公司,YX汽车公司又将该款项转账给了ZT汽车公司,ZT汽车公司确认收到该款项。李女士陆续支付了341000元购车款,ZT汽车公司称均已转至陈某账户。后陈某因个人债务问题将案涉车辆抵押借款,该车辆随后于2018年8月23日初始登记到案外人翁某某名下。因李女士未按时还款,被担保方诉至法院并判决承担相应责任。李女士向ZT公司、YX公司和陈某主张权利时,各方互相推诿,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ZT汽车公司、YX汽车公司和陈某共同返还购车款341000元,并赔偿损失75385.1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陈某系在ZT汽车公司住所地办公,其招揽顾客并未表明其与ZT汽车公司之间的关系或者区别,ZT汽车公司亦未向买受人李女士进行说明,且ZT汽车公司在《汽车代购合同》上加盖公章并收取李女士定金的行为,已经让李女士足以确信ZT汽车公司即交易相对方,则李女士与ZT汽车公司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李女士依约给付绝大部分车款,ZT汽车公司却未能交付汽车,且案涉车辆已经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合同之目的已无法实现,ZT汽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法院遂确认双方案涉买卖合同自2018年8月23日解除,判决ZT汽车公司向李女士返还购车款34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因李女士与YX汽车公司之间系另一法律关系,其要求陈某承担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了李女士对YX汽车公司、陈某的诉讼请求。ZT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十:擅自仿制防近视练习簿 不正当竞争违法受处罚

2021年3月4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位于该市马家店街办建设路6号的枝江市一印刷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印制的练习簿封面上均使用了与“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的商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了“湖北省校园连锁配送企业协会”的社会组织名称,且不能提供相关授权文件,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该局于同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证,该厂于2019年12月开始,未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在其印制的练习簿上擅自使用与“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的商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及“湖北省校园连锁配送企业协会”的社会组织名称,并对外销售。截止案发时,该厂共印制此类练习簿185570本,销售了151170本,余34400本尚未售出,取得违法经营额为128705.50元。湖北省校园连锁配送企业协会及“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在湖北省校园后勤服务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厂在印制的练习簿上擅自使用与他人的商品名称、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及社会组织名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构成了实施混淆,让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的违法行为。

2021年4月6日,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厂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仿冒的湖北省中小学防近视练习簿34400本,并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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