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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一男子报警谎称自己杀人 原因让人哭笑不得

平安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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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月13日,汉川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一则特殊的报警,电话那头是一个稚嫩的声音,十分淡定的说出“自己杀人了,要求公安机关来抓自己。”

原标题:男子报警称杀了人 结果让警察哭笑不得

喂,110,我杀人了,你们快来抓我吧……

9月13日,汉川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一则特殊的报警,电话那头是一个稚嫩的声音,十分淡定的说出“自己杀人了,要求公安机关来抓自己。”

“杀人”、“自首”……

指挥中心根据“报警人”提供的地址,迅速指令城东派出所出警。

5分钟后,全副武装的城东所民警到达现场,见一年轻男子,口嚼槟榔,叼着香烟,态度十分嚣张……

“是你报警说自己杀人了?”

“是的。”

“你杀谁了?尸体在哪里?”

“我没有杀人。”

“那你就是报假警,报假警是违法行为。”

“没错,我就是报假警,我就是要坐牢,你们快来抓我吧!”

“好,那跟我们上车吧……”

经查,该男子名叫李某,男,18岁,湖南人,在汉川一企业务工。

民警对李某询问后,查实并未发生杀人案件,一切都是李某自编的谎言。

为何要谎报自己杀人的案情?

根据李某及其家人反映,当日,李某向家长要钱被拒接后,与家人大吵一架,准备离家出走,转念想到拘留所里有“免费牢饭”可以吃,同时希望以此行为报复家长,故产生了报假警的念头。

办案民警对李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向其阐明了这种奇葩想法导致实施犯罪的后果,报警不是儿戏,进入牢房也不是想象中那么美好。如此任性地将报警视为儿戏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教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李某行为构成谎报案情违法行为,依法被行政拘留。

希望大家能够珍惜警力资源

将有限的警力

留给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而恶意拨打110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等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触犯《刑法》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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