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男子发现儿子非亲生要离婚 妻子找借口不离
摘要: 8月12日,襄阳的曹先生迎来了他生命中最艰难的一天。真是太难了,这一天,他委托的鉴定机构通知他,亲子鉴定的结果是,他养了五年半的儿子,跟他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原标题:襄阳男子发现养了5年多的儿子不是亲生的,这种滋味真是谁碰上谁知道。
8月12日,襄阳的曹先生迎来了他生命中最艰难的一天。真是太难了,这一天,他委托的鉴定机构通知他,亲子鉴定的结果是,他养了五年半的儿子,跟他没有任何血缘关系。

他翻出了上面写着他和他父母还有他老婆及儿子名字的房产证,他要离婚!他老婆说,她的户口本在娘家,没法跟他去民政局协议离婚,五年半,一直替别人养儿子,这种滋味真是谁碰上谁知道,曹先生没跟身边的任何人说,他尽力维护着残存的体面,上周五,由晚报主办的“襄阳律事帮”上线的第三天,曹先生终于选择了留言求助。
刘海英律师认为,曹先生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证上写有他和他爱人、父母、儿子的名字,应该属于共有房产。如果妻子取不出户口本,而曹先生想离婚,那么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由于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通常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若一方违反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隐瞒非亲子关系事实,另一方对于孩子这5年半的抚养并非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就明显造成无过错方的错误认识、物质损失及精神损害,那么根据《婚姻法》第44条的规定,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也就是说,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男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要求多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实践中,曹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主要可能引发如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孩子非亲生情况下,男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 一是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起离婚诉讼之时, 基于配偶另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甚至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的理由以及将他人子女当成自己子女抚养情感付出和伤害;另一种是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从而提出要求返还抚养费以及赔偿损失。
虽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原因中只明确重婚、同居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但现实中一次婚外性行为也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的出生,但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看,在一方无法证明对方同居、重婚的情况下,对配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法院通常会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第二, 已支出的孩子抚养费的返还和将来孩子抚养费的承担。对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已支出的孩子的抚养费的请求,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返还金额通常为孩子抚养费总额的一半;若离婚后一方有另行支出抚养费的,则根据所支出的抚养费的总额计算。抚养费金额的参照标准可以示孩子抚养费实际支出情况,也可以根据离婚时确定的孩子抚养费的标准等方式进行确定。
第三, 赠与子女财产后的撤销赠与。赠与子女的财产中往往争议较大、价值较高的是房产,即夫妻购房时直接以子女的名义购房或者房产中添加了子女的名字,而夫妻愿意将财产赠与子女的原因中很大一部分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赠与发生后,一方发现其与子女之间并不存在血缘关系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该方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第四,亲子鉴定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孩子非亲生案件男方得以通过法律途径使其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是能证明自己与子女不存在血缘关系。但是,在大部分案件中,该种证明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说,孩子与女方在一起生活,女方时刻控制孩子不让孩子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等。
对该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据此,若作为男方能够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孩子在女方处,女方不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直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责任编辑:陈智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