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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男子网订酒店给中评 被店家找上门威胁

摘要: 在网络上购物,如果不满意给个中评或者差评,这是很平常的事。可偏偏有些商家,别人不给好评就各种难受,有的甚至会出言威胁,或者用呼死你软件逼顾客就范。下面要说的这位曹先生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他入住预订酒店后给了个中评,更换酒店后竟被原店家找上了门……

原标题:吓人!就因为给中评,湖北男子网订酒店竟被人找上

在网络上购物,如果不满意给个中评或者差评,这是很平常的事。可偏偏有些商家,别人不给好评就各种难受,有的甚至会出言威胁,或者用呼死你软件逼顾客就范。下面要说的这位曹先生也遭遇了类似的情况。他入住预订酒店后给了个中评,更换酒店后竟被原店家找上了门……

曹先生是湖北十堰人,8月2日他通过某APP预订了武汉街道口附近胡子小姐青年旅社的床位。当晚入住后觉得旅社的环境一般,8月3日他就更换了一家旅社,并在APP上给出了三星中评。没想到当天晚上,胡子小姐青年旅社的老板就找到了曹先生新入住的旅社。

由于曹先生坚持不更改评价,双方僵持了许久。

曹先生的这一说法也得到了同旅社其他住户的证实。

曹先生说,自己把这个事情发到了网上,从昨天开始该平台一直在打他电话,问他能不能从经济上解决这个问题。

对此,胡子小姐青年旅社的负责人说,曹先生的入住信息并不是从该APP上获知的,而是从业内人士的微信群里得到的,因为怀疑曹先生的中评是同行间的恶性竞争,这才找上了门。

记者联系上该APP的品牌宣传经理,她表示曹先生信息泄漏和平台数据并没有关系,是商家自己的行为,平台会进一步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权益。

打开门做生意,客户提出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才是做生意的正道。像这样找上门逼人家改评价,这样下三滥的手段只会让自己的信誉受损。

事后,曹先生告诉我们,通过与APP平台和旅社对质,他掌握了相关的证据,证据显示,他的个人信息是被他入住的第二家旅社给泄露出去的。接下来他会要求这家旅社给出合理的解释并且道歉,同时要与他们协商赔偿事宜。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过网购差评被威胁的事情。我国已成为全球电子商务第一大市场,但立法滞后和监管不力等问题使电商发展面临诸多难题。去年底,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围绕网购消费者如何维权、个人隐私如何保护等问题作出了规范——

快递发生延误、丢失、损毁获赔将有法可依

网购商品离不开快递服务,快递遇到延期、丢失、损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于此类快递服务问题也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物品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短少的,应当依法赔偿。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加盟方与被加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删除差评、骚扰威胁交易对方将遭重罚

草案第五十六条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

有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网购商品质量有问题?可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草案指出,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质量负责,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平台内经营者追偿。

草案还规定,当消费者与商家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泄露时电商经营者应及时告知用户

草案专设一节谈个人信息问题。草案明确“个人信息”是指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位置信息、银行卡信息、交易记录、支付记录、快递物流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用户的信息。

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未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草案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第三方平台是电子商务法规范重点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就是淘宝网等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子商务经营者,则是除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网上卖自家农产品等可免于工商登记

吕祖善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工商登记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但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电子商务发展实际,为有利于促进就业,可以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经营者免于登记。

      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

电子支付账户须实名不符安全管理要求造成损失应返还

网购中,电子支付已经成了大家广泛使用的服务。电子商务法草案中明确规定,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务。

根据草案,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电子支付服务接受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资金、补充差额、赔偿应偿利息损失的责任。同时,应对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违反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据悉,《电子商务法(草案)》将于今年8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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