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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物业擅自提高电价最高可罚200万

摘要: 原本一般工商业电价应该是统一标准每千瓦时0.87元,可商家、物业方却违规提高价格收取。昨天,省物价局首次对外通报违反非直抄电价的11起典型案例,其中有6起在武汉。

本报讯(通讯员陈方 记者龚萍)原本一般工商业电价应该是统一标准每千瓦时0.87元,可商家、物业方却违规提高价格收取。昨天,省物价局首次对外通报违反非直抄电价的11起典型案例,其中有6起在武汉。

武昌区武汉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中南SOHO城商户按1.3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洪山区白沙洲农副大市场物业管理公司对市场内商户按1.3元/千瓦时收取电费;东西湖区金锎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银湖9号用电户按1.14元/千瓦时收取电费;阳逻开发区华中产业园物业公司对园区用户按1.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均超过现行的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标准0.87元/千瓦时。

蔡甸区海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对锦绣豪园居民用电户按0.595元/千瓦时收取电费;蔡甸区广场花城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居民用电户按0.68元/千瓦时收取电费,均超过现行的居民生活合表用电目录电价标准0.58元/千瓦时。

省物价部门称,11起案例中,物业服务等单位将公共用电费用直接与目录电价电费合并,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形式向用户收取,收费方法和标准既没有同用户协商和公示,也没有与目录电价电费分开收取,其行为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已责令相关物业服务等单位按规定立即整改规范,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处理中。

据了解,电价属政府定价,凡擅自改变目录电价标准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物业服务等单位对电力合表用户中分表非直抄用户,应根据分表抄见表量执行湖北省目录电价,收费周期应与总表收费周期一致。对非直抄用户转供电过程中,同一总表内因共用部分用电等产生的费用,其收费应由服务主体同用户协商解决,并将结果向全体用户公布;应按协商结果收取费用,并与目录电价电费分开,不得以提高目录电价标准的方式向用户捆绑收取。违反政府电价政策,擅自提高电价标准,未经用户协商同意强制摊派收取相关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罚措施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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