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输液后头发脱落 十堰女子状告医院获赔6.5万元
摘要: 住院治疗结石,输液发生过敏反应,后头发脱落。郧西女子王玲(化名)为此起诉医院。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由医院赔偿6万余元损失的一审判决。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方元 特约记者 麻玉国 通讯员 李尚群
住院治疗结石,输液发生过敏反应,后头发脱落。郧西女子王玲(化名)为此起诉医院。近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由医院赔偿6万余元损失的一审判决。
3年前输液发生过敏反应
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2013年4月28日,42岁的郧西女子王玲因为腹痛到该县人民医院就诊,被确诊为肝胆管结石后住院治疗。就在次日输液治疗中,王玲突然出现不适。护士立即更换了新药继续输液,王玲的症状随后缓解。
当天,医院将撤换下来的药瓶及药液与其它医疗废品一起进行了销毁处理。
从第3天开始,王玲发现自己口唇起泡并伴头发脱落。第5天,王玲腹痛好转出院,但因脱发未见好转,王玲又找到该院皮肤科门诊进行治疗,却不见效果。王玲随后又到多家医院就诊,经过抽血化验,相关医院的专家分别初步诊断为药物性脱发、脱发和生长期脱发。
状告医院误输化疗药品
事后,王玲认为,导致自己脱发的原因是郧西县人民医院给她误输了化疗药品所致。而医院认为,王玲的脱发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纠纷的关键在于,输液当天医院将撤换下来的药瓶及药液与其它医疗废品一起销毁,没有了原始依据。
经申请,市医学会于2013年12月4日对此纠纷作出技术鉴定,认定该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存在未保存药品,丢弃药品时患者未在病历上签字,及病情记录不详细之不足。因药品丢弃无法判定,医方应承担药品丢弃的责任。后经郧西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未能和解。
2014年3月,王玲委托十堰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伤残等级和因果关系鉴定,鉴定评定王玲为九级伤残。同时认定,其输液过敏反应与其头部脱发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院因没有保存物证,需承担全部不能查明输液反应原因的过失责任。
2014年6月,王玲依据鉴定结论,将郧西县人民医院起诉至郧西县人民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万余元。
郧西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医院在举证期内,又申请对王玲的伤残等级和因果关系重新鉴定。
经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定郧西县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履行注意义务不够,病历记录不规范,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认定王玲的脱发程度相当于十级伤残。
法院判医院赔偿6.5万
2015年3月至6月,郧西县人民法院先后对该案进行了三次庭审。
郧西县人民法院对双方的鉴定报告予以采信。法院审理认为,郧西县人民医院在对王玲的诊疗活动中具有过错,应承担其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对王玲索赔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认为王玲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实际损失应为11万余元。
法院最终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一审判决:郧西县人民医院赔偿王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王玲不服,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