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一男子酒驾三轮摩托车 记12分扣证6个月
摘要: 恩施一村民24日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查获后依法给予重处。晚报讯(记者 胡军 通讯员 夏玉成)恩施一村民24日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查获后依法给予重处。
12月24日下午15时,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该市双龙公路巡逻时,发现一辆无号牌的“锦宏”正三轮摩托车从龙马驶向龙凤集镇方向,该摩托车摇摇晃晃,很不正常。民警赶紧将车辆截停,发现驾驶员满身酒气,经测试,驾驶人黄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74毫克,属酒后驾驶。民警随后依法对黄某予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上限重处。
我州山路崎岖,入冬以来气候寒冷,道路危险系数更高,更易发生交通事故,群众更应该提高警惕,依法驾驶,确保安全。恩施市公安局民警告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酒后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将吊销驾驶证并追刑责;十年内不得重新考证,重新考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将追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获取。

